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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入法(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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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常回家看看是看入否应该入法 我是反方,即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法常法求高手请教

反方观点:常回家看看不应该入法,入法如果真到了诉诸法律的看入地步,挺可悲!法常法

孝顺父母,入法这是看入中国的优良传统,是法常法道德层面的问题,应该是入法儿女本身的自觉行动和义务,如果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当然是国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关爱老人,重视老了问题,初衷是好的,但是把道德问题强制化有悖伦理,对一向孝顺父母的人是一种似乎不自觉的约束,变得尴尬。

再说,法律强制规定的“常回家家看看”,如果是不情愿的行动,不但不会拉近关系,反而会加深隔阂。如果入法---就说明我国的法律威力不够强!什么事都要用法律来定,那是一件可悲的事!人性、伦理、道德、孝道,等等,都到哪儿去了?

都说我国是礼仪之邦,文明古国,为什么正常的,被搞成不正常,而要用法律来保证?个中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蛮复杂的,我说不好!而如果入法,对那些一贯孝敬老人的家庭、子女,也是会感到滑稽可笑的!没有上哪有下,父母不仅给了我们生命,还培养我们成长、成人、成才,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赡养老人,天经地义!

至于那些不孝敬老人、不赡养老人的现象,要采取措施,事在人为,何况一级政府、单位,没有解决不了的事!另外,政府、单位、社会,都要充分利用宣传、表彰、赏罚等方法,对那些做的好的和做的不好的家庭、个人等,泾渭分明,赏罚严明,旗帜鲜明的提出来,让世人皆之!

我国的“面子文化”、“从众心理”,在某种意义上说还是很起作用的!再辅助以适当的经济制裁!我想一定会有收效的!而且这几年国家、政府、单位、社会,也做了大量的这方面工作,只要持续不断地进行做,任何事只要认真抓就会抓好的,就怕抓而不紧,等于没抓,抓一阵子,就抓不好啦!我们都来做这方面的“志愿者”吧!为社会风气的好转,添砖加瓦,献绵薄之力!

多名委员建议将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入法,这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人为之拍手叫好,也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孝敬父母,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今却要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来“强迫”一些人孝顺,这究竟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

不可否认,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的初衷是好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国传统孝道文化。但在我看来,委员们建议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让人喜忧参半。喜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老人的精神需求有了法律保障。忧的是,“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常回家看看”入法会不会形同虚设?

首先,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就能确保子女们常回家看看吗?我看悬!在现实生活中,的确有一部分人是因为没有孝心而不回家看望老人,对这部分人来说,即使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他们来说也没有什么意义,毕竟“强扭的瓜不甜”。

但多数人不常回家看望老人是缘于其他原因。比如,外出打工者、远在他乡的公务员等。对他们来说,他们并不是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现实条件“不让”他们常回家看看外出打工者要为生计在外漂泊,如果他们经常向老板请假回家看看,那么他们很可能会丢掉维持生计的饭碗,并且回家一趟的成本也很高。

那些在外地工作的公务员们,虽然有“带薪休假”,但往往也是形同虚设。即使是在本地工作,也经常是无休止地加班。在这种环境下,如果经常向领导请假回家看看,势必会给领导留下不好的印象。

所以,他们每年只有在春节放假时,才能有机会回家看看老人,就这一次机会,还可能因为买不上火车票而不能回家。对这些外地工作者来说,即使有孝心,也很难尽孝。毕竟,在工作、生计和尽孝上,很难两全。

其次,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后,谁来监督执行?“常回家看看”中的“常”指的是多长时间一次?究竟是一个星期一次,还是一个月、三个月或者半年一次?这个谁来界定?如果子女没能“常回家看看”,老人们会告子女违法吗?

可以说,这些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都很难操作,这必然会使“常回家看看”入法后将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地位。显然,这样的一纸空文徒具观赏性。

所以,我认为,仅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还远远不够,还要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利。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不能只针对赡养人,还应针对各企、事业单位。唯有此,将“常回家看看”入法这一好建议才可能起到好的效果。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个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这么一个条款(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让人心情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许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由“纸面上法”变成“现实的法”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力;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欢迎交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条纹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这项法律规范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要求子女必须看望或者以问候的方式给老年人以精神抚慰,让他们有精神上的寄托;另一方面则提醒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包括探亲权利。尽管规定中并没有细化法律责任,也没有附加具体的实施细则。现阶段,只能属于一项倡导性的规定,起到的是一种提醒和督促的作用,但对于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有关极其重要的的积极作用。

“常回家看看”入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律明确规定

C

试题分析:将“常回家看看”入法,强调了不仅要从物质上孝敬父母,也得从精神上孝敬父母。这样做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弘扬敬老美德,营造孝亲敬老氛围 。孝敬父母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是做人的根本。古人常说“百善孝为先。”一个人,如果连养育自己的父母都不关心、不照顾、不尊敬、不爱戴,又怎么会去爱他人、爱集体呢?一个人对生身父母都没有深厚的情感,又怎么能升华出高尚的爱国之情?一个人只有爱自己的父母,才会爱别人、爱社会、爱国家。孝敬父母是我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尊敬、赡养长辈,不只是报答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更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①②④是符合题意的。③说法错误。孝敬父母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尊敬赡养父母是我国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点评:本题考查孝敬父母,尊重老人,引导学生认识到对父母的敬重和爱戴的最重要的,从而引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按要求去做,真正敬重和爱戴自己的父母,本题对学生的行为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如何看待常回家看看

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是我们都很关注的,父母把我们养大了,慢慢我们就离开他们生活了,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就变得很少回家了。对于入法是没有什么的,因为自觉的人,不用提醒也懂,而那些存心不想回家的人,就是勉强回去,回去也没有多大意义的。

有时候想想,我们真的该常回家看看的,父母辛苦把我们拉扯大,当我们长大了,就在外面创业,没有时间回家陪他们。我的爸爸妈妈就生了我和妹妹两个女儿,最让我感触最深的就是我和妹妹都结婚后,我和妹妹结婚了,有了自己的家庭,加上都在工作,可以说回家的时间就更少了。

记得以前小时候,兄弟姐妹都是跟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现在大家都大了,各自都成家立业了。现在回老家觉得都不热闹了,看见婆婆爷爷的身影真的觉得非常的孤独。他们年纪大了,可以依靠的后人都没在身边,就单单两个老人在家,每天都在盼望家里的后人有时间多回去看看他们,他们现在最需要的就是我们后人的陪伴。

对于我们年轻人来说时间还有很长,但是对于婆婆爷爷来说,他们的时间是在倒计时了,谁也不知道,我们下一个春节回家他们还在不在?他们辛苦一辈子,后人没办法陪在身边,给人的感觉就是老无所依的感觉,真的觉得我们做后人的真的太对不起他们了。

记得以前有一首《常回家看看》的歌曲:歌曲大意就是让我们常回家看看父母和家里的老人,父母一辈子为我们付出,都是无怨无悔的,只是盼望我们有时间能够多回家看看他们,就是简单的陪他们说说话,他们也很开心的。

把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也是想为老人争取一份欣慰吧!但是我觉得大家自己直觉一点,那是我们该近的孝心,也是唯一能为老人做的事情。

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的人,因为常年在外为了生活奋斗,没多少时间回家陪父母老人,但是我觉得大家还是应该多找点时间多多回家看看。父母从来都没要求过我们什么,但是我们更应该回家近一下自己的孝道。

如何看待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3个不同角度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这里你认为应该把常回家看看当作是一种义务去强制我们实施。

首先,我们分析,常回家看看需要的是什么:时间、精力、一定财产付出。

我的三个角度是:

1、功利主义角度。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回家会带给父母快乐,但“剥夺”了你的时间、精力、财产。如果单纯地从功利主义去考虑,你回家虽然有付出,但同时也有快乐,而父母的快乐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你回家带来的那一份快乐加上你父母的快乐大于你损失的时间等。功利主义支持这个观点。

2、自由主义角度。自由主义(Liberalism)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其特色为追求发展、相信人类善良本性、以及拥护个人自治权,此外亦主张放宽及免除专制政权对个人的控制。总而言之,自由主义相信人是属于自己的、包括人所拥有的自然权利。那么,法律不能强制要求我付出时间、精力等去做这件事。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人就会权衡自己的其余时间和回家时间,而不是硬生生地被剥夺。所以,人应该在自然状态下自发地回家看看,从这个角度否定了法律应当对这个回家义务的制定。

3、伦理道德角度。道德是什么?道德(Morals)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很显然,社会意识中,常回家看看是值得推崇的。但是,这里不能否认的一点是:道德并不等于法律。在民法通则中,“公序良俗”只是作为一个原则,在遇到问题时用于参考权衡。不是一切不符合道义的东西就是违法的。常回家看看中的 “常”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多久回去一次算是“经常”?根据孔子的中庸之道,过犹不及,而且“过”又会扰乱子女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另外一种道德的破坏。

纯手打,刚看了哈佛正义课的感想~推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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